初等教育学院(曲阜师范校区)
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区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校区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组发〔2018〕4号)和《济宁学院系(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济院字〔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 、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校区党委对校区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校区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做到党建工作与行政工作统筹谋划、整体推进。
第二条 校区党委对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进行把关;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决定校区重要事项的主要决策形式,校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校区党委对校区党建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支持校区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是校区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在校区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校区党政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同时要注意吸收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列席。
二、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校区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研究制定校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费预算、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第八条 研究校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教育管理、文化建设、安全稳定及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研究校区权限范围内的教职工考核奖惩、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教师进修培训、对外合作办学、人才引进等工作。
第十条 研究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办学经费和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办学设施设备的调配等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校区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 议事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需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校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其他参会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提出后,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不上会研究,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四条 会议根据议题和相关内容,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分别主持。一般情况下,研究党建等方面的具体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研究行政等方面的工作由院长主持。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到会方能召开。不能参加会议的,需提前请假。主持人应在会前听取不能到会成员的意见,会后通报会议情况。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勉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协商后再议。对有较大分歧而又十分紧迫的重大问题必须做出决定的,可采取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于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未到会成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表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凡拟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需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列为议题。科室如有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报告到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凡列议题,会前要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准备,并由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第十七条 会议议题、议程一经确定,由党政办公室提前将议题、议程和要求等及时通知全体参会人员,列席人员由书记、院长商定。
第十八条 研究讨论时,由提出议题者作简要说明,参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已确定的研究议题,分管领导不能到会或准备不充分时,要暂缓讨论。
第十九条 议题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后,方可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同意、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决议,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成员意见主持形成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对于来不及提交会议研究而又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视具体情况,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解决,或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解决,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人审定,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后连同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必要时会议纪要报学校分管(联系)领导及有关部门或发送领导班子成员、有关科室、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党务、校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向党员或师生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与会成员必须严格保密。会议涉及到参加会议人员及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五、 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定一经形成,须坚决执行。要明确负责人、承办人及做好工作的原则、要求和时限。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具体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反馈工作,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如遇政策调整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重新进行研究讨论。
六、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济宁学院初等教育学院(曲阜师范校区)委员会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