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报到证的遗失补办手续
省内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实情况并出具遗失证明说明,在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毕业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新证。其中:就业报到证正本原件遗失的,由毕业生持学校出具的遗失证明、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和就业报到证副本(即就业通知书,下同)原件,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补办;就业报到证正、副本原件一并遗失的,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持遗失情况说明、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补办。补发的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内须注明“遗失补发”。
省内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后遗失的,不再补发新证,但可以向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见附件5)。学校核实情况后填写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加盖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印章,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其中:2003年(含)以后毕业的,由毕业生持加盖学校印章的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2003年以前毕业的,由学校持加盖印章的《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原件)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调配表(原件),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二)毕业生放弃升学申请补发就业报到证手续
省内院校毕业生在就业方案中列为升学的,不签发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因特殊情况放弃升学的,应当向毕业学校提出补发就业报到证申请,由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在升学当年9月1日前提出申请的,经学校批准后,将录取通知书原件,送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2.毕业生在升学当年底前提出申请的,经学校批准后,将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取消该生学籍的证明,送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3.毕业生在升学半年以上一年以内提出申请的,由学校核实情况后形成正式文件,连同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取消该生学籍的证明,送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在毕业升学一年以上的,不再受理补发就业报到证。
(三)结业生的就业报到证发放手续
高校结业生如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确认,可以按照结业生签发就业报到证,并在就业报到证正、副本的备注栏内注明“结业”字样。如结业生经学校考试考核合格同意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可以视情况换发就业报到证,其中,当年年底前取得毕业证书的,按照应届毕业生签发就业报到证;未在当年底取得毕业证书,但在下届学生毕业前取得毕业证书的,编入下届毕业生就业方案,核发就业报到证。
(四)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信息修改手续
毕业生就业方案确定后,就业报到证的有关信息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学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在校期间更改姓名的信息修改
毕业生在校期间经批准更名的,由学校汇总后提出申请,在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时报请省就业主管部门更改。更改时,需持招生部门更改姓名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原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更名的文件(原件)。其中毕业生离校时已签发就业报到证的,须返还就业报到证的正、副本原件。
2.用人单位名称或单位所在地的信息修改
毕业生用人单位或单位所在地与就业报到证不一致的,由学校核实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信息修改情况说明,及就业报到证正、副本原件,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3.就业报到证上档案托管单位的信息修改
对部分毕业生与省外用人单位签约后,用人单位或者人事档案托管部门提出在其就业报到证上同时注明两单位信息的,由学校核实情况后,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或者人事档案托管单位出具的信息修改情况说明,及就业报到证正、副本原件,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统一在报到栏内加注信息,例如:XX人才服务中心(XX公司)或XX公司(XX人才服务中心)。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 31日。其中普通中专学校就业报到证制度的有效期,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及省级中职教育管理权限的通知》(鲁政字〔2014〕190号)规定执行。原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和户口、粮食关系迁移工作的通知》(鲁人〔2000〕27号)、《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21号)、《关于办理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人办发〔2006〕125号)和原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报到、二次派遣和调整改派工作的通知》(鲁人办发〔2006〕11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样本)
2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