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教学工作
首页 教学科研 教学工作

济宁学院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修订)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1-29浏览次数:

济宁学院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修订)

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完善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学习过程性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学习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济宁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业预警是指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对存在学习问题或完成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及早干预与警示,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采取有针对性的补救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干预制度。

   第二条 学业预警的对象是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学分欠缺严重,有可能无法正常毕业的学生。

第三条 学业预警分为级,预警程度由依次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学业预警工作按学期进行,每学期开学4周内由各系(院)根据学生学业情况,采取相应预警

(一)一级预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学期所获得的课程学分未达到16学分,或前一学期(统一安排的实习学期除外)所获得全部课程学分未达到12学分,或前一学期考核不合格(含旷考)的课程学分达到12学分及以上者

预警办法:系(院)给学生送达《济宁学院学业预警通知单》,辅导员(班主任或学业导师)与学生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填写《济宁学院学业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

(二)二级预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学期所获得的课程学分未达到12学分,或受到两次一级预警者

预警办法:系(院)给学生送达《济宁学院学业预警通知单》并通知学生家长,辅导员(班主任或学业导师)与学生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填写《济宁学院学业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与家长沟通并做记录,填写《济宁学院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

   第四条  各系(院)主任(院长)为本单位学生学业预警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副院长)具体负责本系(院)学生学业预警工作,各系(院)书记、副书记配合做好学生相关思想工作。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检查督促。

第五条 学业预警工作程序

(一)确定预警学生名单

每学期开学4周内,教务处与系(院)对学生学业情况分别进行审核,确定学业预警学生名单。

(二)送达《济宁学院学业预警通知单》

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向被预警学生送达《济宁学院学业预警通知单》,被预警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三)警示谈话并制定帮扶计划

确定学业预警学生名单两周内,各系(院)安排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或学业导师)与被预警学生进行警示谈话,了解分析学生学习的问题与原因,协助其制定学习计划必要时安排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一对一帮助,并填写《济宁学院学业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

(四) 通知家长

辅导员(班主任或学业导师)以挂号信形式向受到二级预警的学生家长邮寄《济宁学院学业预警通知单(致家长)》(含回执),留存邮寄证明,要求家长寄回回执存档;或以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家长,留存通讯书面记录。同时应与学生家长进行直接交流谈话,整理书面记录,填写《济宁学院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记录确切时间、地点及谈话内容,经家长确认、签字后存档。

第六条  建立学业预警管理档案。

(一)预警教育过程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存档。

(二)系(院)归档保存每个预警学生的《济宁学院学业预警通知单(存根)》、《济宁学院学业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济宁学院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学生成绩单等材料。

第七条 系(院)定期对受到学业预警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业完成情况,对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帮扶教育,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第八条 学生在警示期按所修专业、所在年级的正常教学进度完成所有课程学习所有必修课程未获学分累计低于6学分者,予以解除学业预警。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