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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修订)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9-25浏览次数:

 

 

济宁学院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完善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学习过程性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学习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济宁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业预警是指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对存在学习问题或完成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及早干预与警示,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采取有针对性的补救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干预制度。

   第二条 学业预警的对象是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学分欠缺严重,有可能无法正常毕业的学生。

第三条 学业预警分为两级,预警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学业预警工作按学期进行,每学期开学4周内由各系(院)根据学生学业情况,采取相应预警。

(一)一级预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学期所获得的课程学分未达到16学分,或前一学期(统一安排的实习学期除外)所获得全部课程学分未达到12学分,或前一学期考核不合

格(含旷考)的课程学分达到12学分及以上者。

预警办法:系(院)给学生送达《济宁学院学业预警通知单》,辅导员(班主任或学业导师)与学生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填写《济宁学院学业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

(二)二级预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学期所获得的课程学分未达到12学分,或受到两次一级预警者。

预警办法:系(院)给学生送达《济宁学院学业预警通知单》并通知学生家长,辅导员(班主任或学业导师)与学生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填写《济宁学院学业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与家长沟通并做记录,填写《济宁学院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

   第四条 各系(院)主任(院长)为本单位学生学业预警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副院长)具体负责本系(院)学生学业预警工作,各系(院)书记、副书记配合做好学生相关思想工作。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检查督促。

第五条 学业预警工作程序

(一)确定预警学生名单

每学期开学4周内,教务处与各系(院)对学生学业情况分别进行审核,确定学业预警学生名单。

(二)送达《济宁学院学业预警通知单》

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向被预警学生送达《济宁学院学业预警通知单》,被预警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三)警示谈话并制定帮扶计划

确定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后两周内,各系(院)安排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或学业导师)与被预警学生进行警示谈话,了解分析

学生学习的问题与原因,协助其制定学习计划,必要时安排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一对一帮助,并填写《济宁学院学业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

(四) 通知家长

辅导员(班主任或学业导师)以挂号信形式向受到二级预警的学生家长邮寄《济宁学院学业预警通知单(致家长)》(含回执),留存邮寄证明,要求家长寄回回执存档;或以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家长,留存通讯书面记录。同时应与学生家长进行直接交流谈话,整理书面记录,填写《济宁学院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记录确切时间、地点及谈话内容,经家长确认、签字后存档。

第六条  建立学业预警管理档案。

(一)预警教育过程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存档。

(二)系(院)归档保存每个预警学生的《济宁学院学业预警通知单(存根)》、《济宁学院学业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济宁学院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学生成绩单等材料。

第七条 系(院)定期对受到学业预警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业完成情况,对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帮扶教育,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第八条 学生在警示期按所修专业、所在年级的正常教学进度完成所有课程学习,所有必修课程未获学分累计低于6学分者,予以解除学业预警。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2018年9月20日